比如《黔灵镇黔灵村村规民约》39条:以上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对于流动人口,即没有本村委会户籍的人口,应视其居住长短给予参与订立村规民约的权利。学者在这方面的探讨多集中在二者的逻辑关系上,即包容关系还是并列关系。
甚至有学者尝试通过对村规民约规则的逻辑结构分析与制裁性分析,得出村规民约在现实层面上与法律无异的结论。道德和法律的融合已经内化于人民的内心,道德在人们的行为规范中内化,而且是国家建设社会秩序的方式。在农家女告倒村规民约一案中,禹城市某村民刘某因权利受村规民约侵害,状告村小组与村委会,法院受理了该行政案件,并对52名村民订立的村规民约做合法性审查,并最终作出村规民约违法,村小组与村委会败诉的判决。事实上,法治与自治的界限有赖于国家与社会的博弈。在农村这样一个缺失国家权力的团体中,权力机关也应当起到其相应的作用。
(2)纠纷一方是村小组或村集体时,村民只可对其提起行政诉讼,至于是否存在村小组或村集体诉村民的诉讼模式,实践中较为少见,为了实现救济途径的系统化,比较倾向于村小组或村集体将裁决结果交法院执行,由法院审查村规民约的合法性以及裁决的合法性,再决定是否执行。村民委员会执行村规民约,其可以依据此作出纠纷解决的裁决,纠纷双方应当遵守。药家鑫案中,法院庭审结束之后当庭向旁听者发放量刑调查问卷,却引来媒体的不断讨伐之声。
另一方面应当建立健全各种机制,全面提升法官人格素养:健全法官激励约束机制,建立法官严格准入和畅通退出机制、惩戒腐败机制。媒体一方面依旧作为公众与国家之间的信息传播中介存在,另一方面更多地以它的信息控制能力影响着公众的判断与选择,成为一种独特的社会控制力量。法官能否恰当考虑媒体的听众意义,会影响判决在整个社会中的修辞说服效果。但是,媒体传播信息过程中的议程设置功能也会带来消极的负面影响。
在修辞说服过程中,"修辞者除了设法使听众进入最有利于说服工作获得成功的感情状态以及向其'摆事实、讲道理'之外,还必须展示出一种能赢得听众尊重和信赖、对其具有感召力的人格,并利用这一人格所具有的威信来影响听众的决定。法院司法公信力的缺失是其修辞者人格的下降,这直接影响着听众对修辞者的信任程度,进而影响修辞效果。
媒体在法官主导的司法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媒体既是司法审判过程的倾听者,又是审判方向的影响者,而且能够强烈地影响审判中其他听众的价值选择。媒体积极正确的报道不仅不会给法院审判活动带来过多压力,反而有助于推动法院改革,有助于推动司法体制的完善,有助于树立法院形象,弘扬法治精神。③听众在修辞种类划分上的重要性表明,言谈者应当区分所要说服听众类型的不同,分别采用不同的修辞手段说服之,才能实现效果的最大化。不管讨论什么样的话题,公道的人与其他演说者比较起来总是能够更迅速地赢得我们更大的信任,演说者的人格可以说是最有效的说服手段27。
当法院裁判使用的是法律理性标准、传媒报道使用的是道德情感标准,而法院在没有找到恰当修辞说服方式径直对外宣布所作裁决时,多数会被媒体指责为不公。法院审判过程容易引起媒体负面评价的一个原因是司法暗箱操作,有些行为由于操作过程不透明,即使出自善意,也容易引起媒体与公众的猜疑。五、结语 在与媒体的修辞关系中,作为言谈者的法院应当注意它的听众关注的是什么、需要的是什么。媒体关注司法中的负面新闻,对司法机构多持有批评质疑态度,也有自身利益驱使的原因在内。
在修辞理论中,影响修辞效果的主要因素有三:道理、修辞者的人格、以及听众。在以法官为言谈者的审判修辞关系中,大众媒体是法官不得不考虑、同时又不受司法程序约束、而且能积极影响司法进程的听众。
26、32参见唐时华:《司法与媒体:如何实现共赢与和谐--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为例》,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年第4期。市场竞争的激烈性使媒体必然会刻意放大热点事件的重要程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新闻报道的真实性。
25徐迅:《中国媒体与司法关系现状评析》,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6期。他详细论述了正确建构听众概念在说服过程中的重要意义。司法修辞中的典型听众是法官,他手中掌握着可以判定被告有罪或无罪、胜诉或败诉的决定权,庭审中的控辩双方都必须提出充分的理由、动用相关修辞手段,说服法官作出对己有利的判决。上级法院依法只能在下级法官决策完成之后才可以行使监督权,因此上级法院的态度在下级法官决策中是否被考虑,后者仍有选择上的主动性。如德沃金在《法律帝国》中所举帕尔默继承遗产一案,法律有明确的规则规定:遗嘱人死亡,遗嘱继承人获得遗产。如杭州飙车案关注的是"富二代"违法、李启铭案关注的是"官二代"违法,他们是否受到法律的同等制裁成为普通民众较为关注的事件。
在修辞关系中,听众价值能否得到恰当发挥、修辞过程能否产生良好说服效果,不仅取决于听众自身的构成质量,也取决于修辞者的人格状况。依法规范司法监督,完善多层次监督体系,保障司法权力正当行使。
构成质量较高的听众群体能够激励、促进修辞者人格的提高,修辞者人格质量的提高也能够带动听众群体质量的改善。32这种做法,既能够及时了解司法机关的案件处置进程,提高法制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7[古希腊]亚里士多德:《修辞学》,罗念生译,载《罗念生全集》第1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51页。一个具有较高人格魅力的言谈者,所讲之事也会更容易被听众接受为是有道理的。
李启铭案、药家鑫案中,媒体高密度的报道对司法过程也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于是,当为百姓代言、批判不公、揭露腐败成为媒体报道的首要目标时,狂热的道德激情、强烈的愤怒情绪就会代替对事实的客观报道和对问题的理性分析。改善法院与媒体之间修辞关系、正当发挥媒体听众价值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法院系统社会公信力的提高。13法官首先会把自己当作听众进行说服。
因此,为了达到"说服听众接受某一立场"的目标,佩雷尔曼指出,言谈者必须使自己的言说适应听众,尽可能采用听众能够接受的论据和论述方式论证自己的观点。"为了取得实际效果,政治修辞必须以受众为中心,必须在进行政治话语的创造和发表之前分析其受众,以做到有的放矢。
依佩雷尔曼的观点,司法过程中的法官应当说服的听众主要有法官自身、争讼当事人、上级法院和理性公众。对于言谈者所讲述的事件或观点,听众具有一定程度的影响力,他们的反馈意见、立场、态度等备受言谈者关注。
法律修辞也不例外,如在议会立法修辞中,听众是享有投票表决权的议员,议案提出者若想使议案获得足够多的支持票,必须正确分析议员构成,并据此调整议案及说服方案的内容。再次,媒体应当深入了解司法裁判的真实过程,更好掌握法制新闻报道的规律,恰当发挥其在法院审判修辞中的听众作用。
23公众和媒体对法院裁判过程总体上产生不信任心态,因此对那些带有主题元素的案件,法院一有什么动作,媒体和公众自然而然地倾向于负面评论。案件审结后,可以对审判过程和判决结果理性反思。政治修辞中的听众之所以重要,原因在于他们掌握着议员或总统能否当选的决定权,"政治修辞跟其他种类的修辞一样,其对象或受众总是修辞者对之有所求的那些人"⑩。判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既符合法的精神、又顺乎民意。
新闻媒体与司法机关之间不能形成良性互动的修辞关系,很多情况是新闻媒体与司法机关分别遵从两个不同的标准造成的。提升司法执行力,建立强有力的执行体制,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
在这一意义上,法官需要使用各种法律修辞手段说服听众接受判决结果,司法与修辞密不可分。在对传媒高度依赖的现代社会,媒体对于司法决策过程产生愈来愈多的影响力,很多时候远远超过案件当事人对法官决策的影响。
所以,修辞理论中的听众一般是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人:(1)修辞者十分在乎他们针对某一事件的意见、观点、态度。上级法院拥有重新评估法官决策是否正确的权力,法官要考虑案件上诉后被上级法院改判的可能性,他们的态度是法官必须考虑的因素。